产品名称 | 真心真意保险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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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前言 |
幸福生活是每个家庭的向往 健康的身体却是幸福的前提 当您选择了真心真意的呵护,它会为您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
计划构成 | 主 险:《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 |
购买须知 | 投保年龄:30天至50周岁;交费方式:年交或月交;交费期间:10年、15年;保险期间:至70周岁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数)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保险利益 |
一、 重大疾病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或手术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本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每一特定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仅给付一次。 三、身故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项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具体责任免除事项以保险合同为准。 |
获保障的重大疾病 |
第一至二十五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十六至四十五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在未满十八周岁之前,适用本条第一至四十五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适用本条第一至四十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二、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三、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三岁始理赔 十四、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三岁始理赔 十五、瘫痪——永久完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三岁始理赔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二十七、严重冠心病 二十八、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二十九、II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三十、肌营养不良症 三十一、严重心肌病 三十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三十三、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三十四、严重克隆病 三十五、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七、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三十八、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三十九、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四十、严重多发性硬化 四十一、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四十二、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病) 四十三、严重癫痫 四十四、川崎病 四十五、脊髓灰质炎 |
获保障的特定疾病或手术 |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或手术共有九项,其中成年男性特定疾病或手术三项,成年女性特定疾病或手术三项,未成年人特定疾病或手术三项。 男性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适用第一至三项所界定的特定疾病或手术定义;女性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适用第四至六项所界定的特定疾病或手术定义;被保险人在未满十八周岁之前,适用第七至九项所界定的特定疾病或手术定义。 一、早期前列腺癌(T1N0M0期) 二、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三、脑外伤颅骨钻孔手术 四、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 五、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六、双侧卵巢切除术 七、严重哮喘 八、风湿热伴心脏瓣膜损害 九、小面积Ⅲ度烧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