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生命富贵花银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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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高额保障:航空意外保额高达200万,符合您尊贵的身份,全面涵盖交通意外保险,为您的出行提供24小时全面保障。 方便快捷:五分钟投保,实时生成电子确认书,次日即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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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保人群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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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1、航空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 2、铁路/水运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铁路/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3、公路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 4、私家车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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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详见《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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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由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9、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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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款 | 《生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为本保险卡之适用条款。 | ||||||||||||||||
保险期限 | 自激活注册后约定的生效日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