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7章65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和富小保一起学习《反洗钱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吧!
一、将“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制度化法律化
FATF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中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近年来,实践中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坚持此监管理念,金融机构实施和执行洗钱风险评估,并根据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强化和完善反洗钱义务。此次新《反洗钱法》在法律层面引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如《反洗钱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洗钱风险状况采取强化或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二、完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表述
2007年的《反洗钱法》将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本次修订补充增加了“其他犯罪”的兜底条款,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与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客户尽职调查正式取代客户身份识别
《反洗钱法》改变了我国现行反洗钱体系项下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表述,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用“客户尽职调查”的表述取代“客户身份识别”,与暂缓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的表述保持一致。相较而言,“客户尽职调查”强调了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背景、业务关系、交易目的、风险状况等应当动态、持续关注,而非仅限于对身份信息进行静态识别。
四、明确将特定非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
《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交易商、宝石现货交易商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此外,《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其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五、明确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如《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此外,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时的罚则,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义务。
六、引入“尽职免罚”原则
《反洗钱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该条系引入“尽职免责”原则,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有利于正向引导相关人员勤勉尽责。
七、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时间提升至十年
《反洗钱法》相较于现行规定的一大显著变化在于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进行了提升,要求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八、强调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洗钱法》进一步平衡了开展反洗钱工作与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反洗钱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被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时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