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游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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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协会游艇保险
适用对象 拥有游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保险责任 (一)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负有法律责任而支付或应付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此法律责任缘于被保险船舶的责任及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包括:
1. 对其它船舶或财产造成灭失或损害;
2. 人员伤亡、伤害或疾病,包括在被保险船舶上或第三者船舶上或附近救助人命而支付的费用;
3. 打捞、清除、销毁被保险船舶残骸或船上货物的任何企图或实际举措,或由于未能采取这些措施的过失。
(二)法律费用
如果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人也将赔偿以下费用:
1. 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或被保险人在抗辩责任或对责任限制提起诉讼而被迫支付的费用;
2. 验尸或人命事故调查费用。
(三) 姐妹船条款
如 果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在同一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船完全属于与保险船舶无 关的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应享有的权利相同;但在此种情况下,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应提交给一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独任仲裁 员裁决。
(四)由他人驾驶船舶
本项的规定将扩展至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或控制保险船舶的任何人员(但不包括经营人、或由 造船厂、修理厂、船台、游艇俱乐部、销售代理商或类似组织的经营人雇佣的人员),且此人在驾驶和控制船舶时出现本第11条规定的保险事故而需对除被保险人 之外的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本条的赔偿须利于被保险人, 且在被保险人代理人的书面要求下,仅适用于上述驾驶或控制该船舶的人。该扩展条款不得提高11.8款规定的责任限额,并且该延伸条款受本保险其它条款和保 证的约束。
(五)清除残骸延伸条款
本保险在扣除救助收益之后,将赔偿从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有的任何地方清除残骸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