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现金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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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大型企业非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 |
保险责任 |
(一)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洪水; 2.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3.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4.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二)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三)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责任免除 |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没收、征用; (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第二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三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