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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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机器损坏保险

适用对象

投保人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