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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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产品责任保险

适用对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因本保险合同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在承保区域内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经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及其他索赔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但这些费用与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出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七)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九)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召回、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向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三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