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生命鼎利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
---|---|
购买须知 | 投保年龄:30天至69周岁;交费方式:一次交清;保险期间:5年(可延长保障3年) |
保险责任 |
一、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 2.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日前六个月内在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银行(含各个营业网点)的平均存贷款余额之和与六万元的较小者。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风险提示 | 《生命鼎利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为保额分红保险产品,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