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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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 赔偿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