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生命幸福家庭保险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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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全面关怀:生命人寿定制的幸福家庭自助保险卡,全面涵盖一般意外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为您的生活和出行提供24小时全面保障,更附加了贴心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和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使您时时无忧。 省时省力:一次投保,全家长期保障。 方便快捷:五分钟投保,实时生成电子确认书,次日即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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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所有被保险人职业为《生命职业类别分类表(2005版)》中1-4类人员,且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本保险拒保职业的人员;被保险人从事“责任免除活动项目”中所列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每个家庭最多可有3名被保险人,如无配偶或无子女投保,则该对应项目下的保额全部归属主被保险人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免赔100元,赔付比例为80%。 保额限制:本卡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二份,多投无效。 本保险受益人类型:法定。 本卡仅提供网上激活。 本卡的保险期间为自激活注册后约定的生效日起1年。 对于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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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详见《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表):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六、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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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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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款 | 详细信息,请参见《生命永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为本保险卡之适用条款, 职业类别参照《生命职业类别分类表(2005版)》。 | ||||||||||||||||||||||||||||||||||||||
拒保职业类别及免责活动项目 |
本公司不接受从事如下行业的人员投保本保险,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改变所从事的职业类别,从事以下职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 各种建筑现场工人、凿岩工、(石料加工、冶金、机械、橡胶、塑料及漆制品制造业、森林砍伐业、木材加工业、石棉、水泥业、电池、纸箱、造纸、纸浆、玻璃及其制品)工人、(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人、印刷切纸工、电工、修造船厂工人、各类矿山矿工、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造林及森林防火人员、山区救难人员、山区及海上地质探测员、高压电有关工作人员、爆破工、强腐蚀制剂制造工、压缩及液化气体的制造和运输工人、液化瓦斯批发及零售业、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工作人员)、暴身于尘埃或有毒化合物之工人、水利/桥梁/隧道工程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动物园职工(兽栏清洁工、水电机械工、 驯兽师、饲养人员)、驯犬员、屠宰加工工人 (二) 铁路运输业(修路工、维护员、机工 、电工)、海洋运输业、航空空勤人员、试车工、驾驶员(计程车、营业用货车、矿石车、工程卡车、液化、氧化油罐车、货柜车、混凝土预拌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道路清洁工、道路养护工、下水道清洁工人 (三) 室外高空作业的清洁工/技工/修理工、吊车(塔吊)操作人员、高空电力及电信设备架设维修工人、广告招牌架设人员、空调安装工、电梯升降机安装工、楼宇拆除工人、电线架设及维护工人、高空作业室外装潢人员、高楼外部清洁工、烟囱清洁工、电台天线维护人员 (四) 捕鱼人、渔船船员、海上作业人员(含潜水人员)、救难船员、航空公司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垃圾船工作人员、潜水及爆破工作人员、挖泥船工人 (五) 具有风险的运动的运动员及教练(包括:武术、拳击、散打、摔跤、潜水、划水、滑雪、马术、特技表演、雪车、滑翔机具、汽车摩托车赛车、跳伞、风浪板、水上摩托车、足球、曲棍球、冰上曲棍球、橄榄球) (六) (治安、空中、海上服役、前线)军人、特种兵(海军陆战队,伞兵,水中爆破兵,化学兵,爆破工兵)、刑警、交通警察、消防队队员、武警官兵、警校学生、军事单位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前线军人、军校学生、受训新兵、飞行官兵、巡洋舰艇及潜水艇官兵、缉私人员、抢险员 (七) 战地记者、武打演员、特技演员、驯兽师、动物园饲养员、兽栏清洁工、高空杂技演员、吧女、酒女、舞女、按摩师、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免责活动项目: 浪板、水上摩托车、足球、曲棍球、冰上曲棍球、橄榄球、拳击、滑雪、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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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自激活注册后约定的生效日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