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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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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1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装修施工及与建筑、装修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本公司认可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意外残疾给付和意外伤害医疗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前述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