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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生命永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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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
产品名称 生命永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 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 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意外残疾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