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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保险计划

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保险计划由《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和《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本计划中,《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为保额分红产品,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产品详情
  • 案例分析

产品名称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保险计划
保险计划特色 生命保障,终身相伴
终身寿险与提前给付重疾相结合,给予客户终身的保障和呵护,关键时刻有效应对风险。
保障全面,轻症赔付
涵盖40种重大疾病保障、10种轻症保障,并可自由附加住院费用、日贴、意外等各种附加险,充分满足保障需求。
保额分红,保障递增
独特的保额分红先进机制,时间越长,保障越高,无需额外投入,越老越有尊严。
保险计划利益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如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已交主险保险费,本保险计划终止;
如因意外或购买本保险计划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额,本保险计划终止(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我们将仅给付累计已交主险保费的1.05倍及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重大疾病保障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的基本保额以及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额对应的终了红利,本附加合同终止,与此同时主合同基本保额将等额减少。
三、轻症疾病保障
在70周岁前额外还享有10种轻症保障给付。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赔付20%附加险保额(每一轻症仅赔付一次),本保险计划继续有效,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四、年金转换权
年满60周岁后,可以选择将保单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多一种养老选择。
五、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增加保额的形式派发年度红利。无需再次核保,便可轻松享受递增保额,让您的保障不断增值。此外,在合同终止时,您还将额外收到一笔终了红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性交清,或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 终身
风险提示和购买限制 责任免除: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附加险 本保险计划可附加以下附加险:
生命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本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福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保险计划,年交保费13380元,交10年,即拥有20万元的身故保障和20万元的重疾保障,60周岁后还享有年金转换选择权,实现完美人生规划:

 

险种名称

基本保额

年交保费

交费期

保险期间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20万元

10340元

10年

终身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万元

 3040元

10年

终身

年交保费13380元,相当于每月交费约1115元,每天交费约36.7元

 

身故或全残保障: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如不幸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保费10340元,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给付主险当时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重疾保障:

如果福先生在购买本计划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附加险保费3040元,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福先生在购买本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疾,我公司将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20万+主险基本保额20万元对应的终了红利。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额将等额减少20万。

轻症保障(仅70周岁前享有该保障责任):

福先生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一年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给付重疾附加险已交保费3040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在购买本保险计划后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我公司将赔付4万元(每一轻症仅赔付一次),本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养老年金转换权:

60周岁后,福先生可以通过转换年金获得养老资金,坐享金色夕阳红。

 

查看条款: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