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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生命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A款)

  • 产品详情
  • 案例分析
产品名称 组合名称:生命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A款)
主险名称: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A款)
附加险名称:生命附加福上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主附险组合销售,搭配比例:主险保额≥附加险保额
产品定位 生命个险首款精心打造的费改产品!
生命史上首款老客户有优惠的创新型产品!
是一款保费低、保障全、优惠多的综合保障计划。
产品责任 一福 50种重疾终身保
二福 10种轻症额外给(60周岁前)
三福 医疗理赔零门槛(60周岁后)
四福 身故保障佑子孙
核心优势 费改实惠送福
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是一款保费低、保障高的费改保险产品组合,让客户用更低的保费拥有更高的保障,体现保险核心价值!
四重保障多福
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含有重疾、轻症、医疗、身故四重责任,倍加呵护!医疗责任实现了60周岁后理赔零门槛,更多关爱!
加保优惠添福
针对个险老客户,公司推出生命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B款),相比A款每年都优惠5%的保费!责任不变,保费更低!
注:零门槛是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无免赔额,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得的医疗补偿,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加保”指我司个险老客户购买生命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与保全的“加保”(增加保额)含义不同。老客户是指在个险渠道承保过一年期以上长期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既往承保长期险的保单状态为有效且已过犹豫期。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给付
1.一年内因疾病(含猝死)导致身故:给付已交主险保费,主附险同时终止;
2.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①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主险保费,主附险同时终止;
②18周岁后:给付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主附险同时终止。
若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或医疗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相应等额减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①一年内因疾病导致患本合同重大疾病,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患本合同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本公司承担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主险交清不超过70周岁,附加险3年交交清不超过58周岁,其他交费期限交清不超过60周岁
交费期限:趸/3/5/10/15/20/30年,附加险交费期限同主险
保险期间:终身
如果您是生命人寿老客户并且选择了“生命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B款)”,则投保规则如下:
投保年龄:30天—50周岁,主险交清不超过70周岁,附加险交清不超过60周岁
交费期限:10年/20年,附加险交费期限同主险
保险期间:终身
注:生命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A款)由主合同《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A款)》和附加合同《生命附加福上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两个产品组成;生命福上福综合保障计划(B款)由主合同《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B款)》和附加合同《生命附加福上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两个产品组成。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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